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第三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對于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采取的是“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辦法。實踐中,確有部分人員因種種原因,參保時間晚或中斷繳費等,到退休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無法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和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老年生活缺乏穩定長期的有效保障。對這項政策,《社會保險法》作了重大完善和拓展,增加了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允許個人繳費至滿十五年;二是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按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增加兩種方式供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個人選擇,有利于參保個人根據自身繳費能力和實際情況,確定獲得養老保險長期待遇的途徑,避免權益損失。不僅如此,《社會保險法》這樣規定,在法律層面上為今后探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轉換留下發展空間,對健全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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